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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钱财或者物品写明赠予还能要回吗

发布时间:2026-04-2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恋爱期间写明赠予的钱财或物品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。
1. 赠与协议经过公证:若恋爱期间的赠与协议已公证(如公证赠与的存款),即使财产权利未转移,赠与人也无法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撤销赠与,钱财或物品难以要回。
2. 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:例如,恋爱期间一方因对方生病赠与医疗费,该赠与因具有道德义务性质,即使未公证,赠与人也不得撤销,已支付的医疗费无法要回。
3. 赠与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:例如,赠与的钱财用于双方共同租房、旅游等,受赠人可主张财产已消耗,赠与人难以全额追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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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写明赠予的钱财或物品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。
1. 撤销权行使超时风险:例如,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钻戒并约定“若分手需返还”,分手后男方因疏忽未在一年内主张撤销,一年后再起诉,法院可能因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(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一年)驳回诉求,导致钻戒无法要回。
2. 证据不足风险:例如,双方口头约定赠与房产需受赠人结婚,但未签订书面协议,分手后赠与人以“条件未成就”主张撤销,却因缺乏书面证据证明约定内容,法院可能不支持撤销请求,房产无法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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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恋爱期间写明赠予的钱财或物品能否要回的问题,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
恋爱期间写明赠予的钱财或物品,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要回。

1.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(如房屋未过户、大额转账未实际支付):赠与人可直接撤销赠与,无需受赠人同意。
2. 若赠与财产已转移,但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:赠与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赠与。
3. 若赠与协议明确约定了履行义务(如“赠与房产需受赠人照顾赠与人父母”),而受赠人未履行:赠与人可基于义务未履行撤销赠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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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处理写明赠予的钱财或物品时,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。
1. 忽视权利转移时间点:若财产已实际转移(如房屋已过户),仍直接要求返还,可能因不符合“权利未转移”的撤销条件而败诉。
2. 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:受赠人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时,赠与人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,将丧失撤销权,无法要回财产。
3. 未保留关键证据:未保存赠与协议、聊天记录等证明赠与条件或受赠人违约的证据,导致诉讼时缺乏支撑,难以胜诉。

若您不确定自己的操作是否存在风险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避免权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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