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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险费用,承担方是谁?

发布时间:2026-06-2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主体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有明确规定。第十条明确:“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;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由个人缴纳。”第六十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……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”结合问题,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;灵活就业人员(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等)则由个人全额承担。因此,社保费承担主体需依参保身份确定:在职职工共担,特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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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社保费承担问题时,需警惕常见错误操作,避免权益受损:1.误认个人全额承担:部分职工不知晓社保规定,误以为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,忽略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,导致权益受损后无法及时维权。2.灵活就业人员漏缴: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错误认为可由单位代缴社保,未按时自行缴纳,造成缴费中断,影响后续待遇。若您对社保费承担存在疑问或担心操作错误,可随时咨询我,为您解答相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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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而言,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。-在职职工:基本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的社保费,由单位与职工按国家规定比例共同缴纳。-灵活就业人员(无雇工个体工商户、未参保非全日制人员等):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,需个人全额缴纳。-公务员及参公人员: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,具体承担方式依相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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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费承担存在特殊情形,需注意以下例外:1.协商约定的效力:虽法律规定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社保,但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承担方,但约定不得违法。例如,若约定职工承担超法定比例的费用,该约定无效,仍需按法定比例共担。2.政策调整的影响:社保政策随经济社会发展可能调整,直接影响承担比例。例如,某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6%降至15%,个人比例不变,将改变双方承担金额。3.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特殊规则: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人员,需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与全日制职工的共担规则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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